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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产权交易所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省国资委陕国资产权发[2006]225号《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西部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及陕国资产权发[2006]248号《关于西部产权交易所在产权交易中使用电子竞价系统的批复》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交易所收费坚持依法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会员代理业务收费实行交易所指导下的市场协商收费原则。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产权交易业务收费项目包括会员费、公告费、交易鉴证费、委托代理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一)会员费

  会员费由交易所向会员单位收取,按会员性质不同分别为自营会员10000元/年、经纪会员5000元/年、中介会员3000元/年、信息会员2000元/年。

  (二)公告费

  公告费由交易所向产权交易的委托方收取,或由代理会员代缴。公告费分为网站公告费和报刊公告费两种。网站公告费按单收取,每单2000元;报刊公告费由委托方按照报刊实际收取的费用与报刊进行直接结算,或由代理会员、交易所代收代转。

  (三)交易鉴证费、委托代理费

  交易鉴证费是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服务和交易鉴证所收取的服务费。委托代理费是经纪会员为产权交易委托方提供从项目策划、挂牌上市、到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

  交易鉴证费由交易所按下列标准向成交双方分别收取,每宗业务收费最低不少于3000元;委托代理费由经纪会员按下列标准向委托方收取,每宗业务收费最低不少于2000元。交易鉴证费及委托代理费收费按交易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交易鉴证费及委托代理费表

计费额

交易鉴证费

委托代理费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

3‰

2‰

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

2‰

1.2‰

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1‰

0.6‰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

0.5‰

0.4‰

10000万元以上-50000万元

0.4‰

0.3‰

50000万元以上

0.3‰

0.2‰

  注: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非公司制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以资产总额(评估值)计费,部分产权转让的,以资产总额(评估值)相应比例计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按股权转让价计费;债权、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以实际成交价计费。

  委托代理费标准为参考标准,实际可由会员单位与委托方根据所委托业务情况协商确定。

  (四)其他服务收费

  1、采用交易所电子竞价系统成交的项目,按实际成交价的一定比例分别向转让方和受让方收取电子竞价费,具体标准由交易所与转让方根据项目大小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2%;采用拍卖、招标等其他竞争方式成交的项目,由委托方与会员协商确定。

  2、企业网上宣传费按每宗2000元标准由交易所向委托方收取。

  3、企业委托交易所进行项目策划、资金结算、举行专场项目推介会等收费,由交易所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4、项目融资、招商引资、科技成果转让项目收费按成交价的2%—5%由交易所、经纪会员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办法由西部产权交易所解释。

  四、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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