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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产权交易所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2008/10/27省国资委陕国资产权发[2008]409号)
来源:西部产权 2011-1-17 10:59:16    】【打印】【关闭窗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转让中电子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西部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电子竞价,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采用限时、连续、竞争报价的方法,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选择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三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经公开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均可采用电子竞价的方式。

产权交易转让方均可委托交易所以电子竞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委托内容以双方签订的电子竞价委托合同为准。

第四条 西部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组织人,为电子竞价交易活动提供市场平台,执行本规则,维护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及相关服务。具体包括:

(一)负责提供电子竞价网络系统和竞价场所;

(二)负责发放电子竞价系统登录账号和登陆密码、指导竞买方进行电子竞价;

(三)负责对电子竞价活动进行组织和协调、出具《电子竞价成交价格确认书》和《电子竞价报价记录表》;

(四)产权市场监管机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产权市场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监督机构。

第六条 电子竞价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交易所采取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相结合的办法保存产权转让电子竞价交易数据,建立电子竞价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提供历史数据查询服务。

第二章   竞价方式

第八条 电子竞价采取多次连续报价或一次性报价的方式。采取电子竞价的具体方式及程序应在电子竞价文件中明确规定。

多次连续报价方式,是指竞买方通过电子竞价系统,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多次、连续报价,通过相互竞争,直至产生最高有效报价。报出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买方为受让方。

一次性报价,是指竞买方通过电子竞价系统,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进行报价,并且只能进行一次报价,报出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买方为受让方。最高有效报价相同的,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受让方。

第三章  竞价程序

第九条 文件准备

转让方应在交易方式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竞价须知文件》的制作并提交交易所。

《电子竞价须知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竞价标的的情况、竞价程序、竞价方式、价时间安排、委托竞价底价、应价响应时间、加价幅度、竞价保证金、产权转让合同等内容。

竞价保证金的数额一般约定为竞价底价的10%--50%。具体视转让标的情况由交易所与转让方协商确定。

转让方在竞价须知文件中确定的竞买人编制竞买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应当经交易所同意,自竞价须知文件发出之日起至竞买文件送达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文件审核

交易所应当对转让方提交的竞价文件进行审核。

转让方对已发出的竞价文件需要作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并在要求提交竞买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个工作日前,由交易所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买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视为竞价须知文件的组成部分。

转让方修改竞价文件可以适当顺延提交竞买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  竞价邀请

交易所应当在转让方提交竞价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向所有竞买人及委托会员发送竞价邀请函,通知领取竞价文件。

竞价邀请函内容应包括:

(一)竞价委托人(除委托人要求保密外);

(二)领取竞买文件时间;

(三)递交竞买文件时间;   

(四)竞价时间、地点;

(五)联系人及方式;

(六)其它应告知事项。

第十二条  资格确认

竞买人的竞买文件应当对竞价须知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竞买文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准确。竞买人应当对其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竞买保证书》是竞买文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各竞买人须认真阅读《电子竞价文件》,在此基础上签署《竞买保证书》。竞买人在签署《竞买保证书》后,表明已接受竞价标的的现状和条件,无权再提出其它条件或以任何理由撤销受让意向,否则交易所有权按约定比例扣缴竞价保证金。

竞买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盖章的竞买文件提交交易所,交易所负责签收和保存竞买文件,逾期提交不予受理。

在竞买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竞买人可以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竞买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视为竞买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竞买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后,竞买人不得撤回已提交的竞买文件

第十三条  竞价保证金

竞买人在提交竞买文件时,应当按竞价须知文件的要求向交易所提交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应当用于赔偿因竞买人违规而造成的损失。竞价结果通知书发出后,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可转为履约定金或交易价款,也可退还受让人。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在竞价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第十四条  身份验证

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的竞价场地,办理登记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交易所应向通过身份验证的竞买人发放电子竞价系统登录账号和登陆代码,同时办理签收手续。

竞买人委托他人代为参与电子竞价的,应向电子竞价组织方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委托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电子竞价组织方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竞价前辅导

交易所应在电子竞价开始前30分钟,对参加电子竞价的所有竞买人按照单独、封闭的原则进行电子竞价系统使用辅导,并根据竞买方的要求,提供全程竞价操作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登录与报价

参加电子竞价的竞买方,应按规定和要求登录电子竞价系统,并按照电子竞价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参与报价。

竞买方输入电子竞价系统的报价未确认前可撤回或更改,经确认后不得撤回。

第十七条  成交确认

交易所应当根据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确定的竞价结果,当场出具《电子竞价成交价格确认单》,由受让方确认并签收,并向转让方和所有竞买人发送《电子竞价报价记录表》,由监督方、公证方、转让方和所有竞买人确认签字。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转让标的涉及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人的,转让方、交易所应在电子竞价须知文件中作出存在优先购买权人可能行使优先权的提示。优先购买权人全程参与竞价过程,在竞价系统中事先为其设置优先购买权,当场内已有最高报价时优先购买权人有权在应价响应时间内以同等价格再次报价,但同时原最高报价人仍可继续加价竞买。

第十九条  转让方、交易所、受托会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对电子竞价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意向竞买名称、数量、联系方式等)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出现《西部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中所确定的暂停情形之一的,或因电子竞价系统发生故障致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交易所决定暂停竞价并安排重新启动竞价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出现《西部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中所确定的终止情形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价交易活动终止:

(一) 在规定时间内确定的合格竞买方人数不足两家的;

(二) 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所有竞买方均未报价的。

电子竞价启动后,若转让方拟提出终止转让行为,则须报产权市场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批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电子竞价交易禁止下列行为:

(一)竞价须知文件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竞买人,对竞买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二)竞买人相互串通报价,排挤其他竞买人的公平竞争,损害转让方或者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竞买人及其受托会员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转让方串通竞价,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四)受托会员为转让方或者竞买人的违规行为提供代理服务的;

(五)交易所会员同时以竞买人和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产权竞价交易的;

(六)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名义参与竞价、制造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擅自泄露转让方或者竞买人的相关信息、扰乱竞价交易正常秩序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  转让方、竞买方、委托会员违反本规则的,交易所应当视违规情节向相关部门报告。任何一方有违法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转让方如不能履行出让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交易所支付与保证金同等价值的违约金,并向竞买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原则上不应高于保证金的数额,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申请仲裁机关裁决确定。

由于不可抗力、法规政策或行政决定,造成转让方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出让义务的,以政府或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为准,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将用于利益受损方的赔偿,竞价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利益受损方有权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提交竞买文件截止时间后,竞买人坚持要求撤回已提交的竞买文件的;

(二)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拒绝签署《电子竞价成交价格确认单》或放弃受让的;

(三)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按照竞价须知文件和竞买文件订立合同的;

(四)竞买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的;

(五)竞买人与转让方、其他竞买人串通竞价,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竞买人及受托会员对转让方及交易所相关工作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电子竞价公正性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电子竞价活动中当事各方发生争议的,可向交易所或产权市场监管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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