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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这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措施,也是《决定》的重要内容。随着投资领域的逐步放开,只要是国家不限制的领域,任何资本都可以进入。国家鼓励社会投资,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逐步实现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拓宽了企业的投资渠道,增加了盈利空间。至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占用土地、产业政策等问题,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企业进行投资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投资的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改为事中、事后监督,这有利于投资人的自我约束,更利于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落到实处。把投资决策权归还企业,政府可以腾出时间、精力,更多地加强公共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企业的自主权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而投资自主权更是其中的核心环节。“不再审批”意味着企业真正拥有了这一基本权利,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体现了投资主体决策权责利相统一的基本要求。在明确投资决策主体权限的同时,用投资决策的风险责任代替政府的行政责任,使得投资决策真正受到风险责任的约束。市场经济强调的投资主体是企业,它强调的融资手段更多的是资本纽带,那么风险也主要由微观主体来承担。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体现了投资者与决策者的内在一致性,体现了投资与收益直接挂钩、收益和风险直接挂钩,使企业真正成为决策、收益和风险承担的主体。 对投资主体的定义,从狭义来说,权益资金投资者是投资主体。从广义来说,凡是项目的投资者都是投资主体,也包括金融机构。事实上,银行贷款在项目总投资中所占比例最高可以达到80%,因此银行是项目的最大投资者。从项目法人角度,一般把权益资金定义为直接投资,把负债投入的资金定义为间接投资。“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也是间接投资者“责权利”的统一。权力下放,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银行不再是政府的“出纳员”,过去“政府挖坑、银行栽树”的“场景”将不再重现,银行拥有了自主审贷权力;另一方面靠政府把关的时代一去不复返,银行必须自己下功夫调查,以最大限度避免风险的发生,这就给银行独立审贷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政府部门不再审核企业投资项目的“外部性”条件,银行就必须自主审贷,自担风险,势必对商业银行的决策与风险控制提出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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